廉政法规条例
安徽二建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来源: 时间:2017/02/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公司纪委对公司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作用,提高公司纪委监督和科学决策的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纪委会议”)坚持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原则,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纪委会议议事范围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省国资委、集团纪委和公司党委有关文件、会议精神;讨论决定落实相关文件、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

(二)研究审定纪委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重要文件,讨论提交党代会审议的纪委工作报告。

(三)研究公司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分析研究落实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廉洁从业教育、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听取重大案件汇报,分析案情;讨论决定党员违犯党纪需要立案的相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或取消党员的纪律处分。

(五)讨论向上级纪委和公司党委的重要请示或报告;审议通过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

(六)讨论、处理各基层党组织关于纪检监察工作重要事项的报告和请示;

(七)审议申诉案件复议结果;

(八)讨论和修改公司纪委有关规章制度,讨论研究纪委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

(九)其他需要由纪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会议程序

第四条 纪委会议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参加会议人员为全体纪检监察人员。必要时,请有关同志列席会议。

第五条 议题的确定

(一)纪委会会议议题由纪委书记确定。

(二)纪委委员提议由纪委会讨论的议题和事项,应提前与纪委书记沟通,经纪委书记审定后,列入会议议题。

(三)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日常工作实际情况提出的议题和事项,经纪委书记审定后,列入会议议题。

第六条 会议的召开

(一)纪委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召开临时会议。

(二)纪委会议的召开时间和会议议题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各位与会委员,会议有关材料由纪检监察部门准备,可提前印发给各位委员。

(三)会议应有超过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如讨论违纪案件立案、对党员给予纪律处分、对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等议题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四)根据会议议题和事项,需要有关部门或人员列席纪委会的,列席会议人员由纪委书记确定。

(五)纪委委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须向纪委书记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议事程序

(一)纪委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应严格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既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讨论酝酿,集思广益,又要提高议事的效率和质量。

(二)纪委委员在讨论研究问题时,要树立高度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地发表意见。对重大问题讨论时,纪委委员必须明确发表自己的意见。

(三)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党员的处分或对党员处分的取消事项,必须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事项表决时,应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1/2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若所讨论的问题涉及委员本人及其近亲属的,有关委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五)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事项,应当暂缓表决,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经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或向公司党委、上级纪委汇报请示后再行讨论、决定。

第八条 决议发布与执行

(一)纪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实施。明确由相关部门完成的工作或处理的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通知相关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检查相关部门对纪委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纪委书记报告。

(二)纪委会议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公司党委批准办理的,必须报经公司党委批准后再行办理。

(三)纪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由纪检监察部门以文件或会议纪要的形式在纪委书记签发后印发;并由纪检监察部门及时送达全体纪委委员。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九条 任何个人无权改变纪委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确需改变的,须提请纪委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当机处理改变原决定时,事后必须及时提请纪委会议追补审议。

第十条 纪委会会务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指定专人负责记录,记录结果报纪委书记签字确认。记录按机密文件保管,任何人不得修改记录。查阅纪委会议记录必须经纪委书记批准。

第十一条 纪委会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失密、泄密人员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