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单体和群体徽派建筑的保护与传承项目;徽派建筑的保护与传承相关研究。根据《办法》,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出台政策支持徽派建筑保护和传承的地区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的项目,各地应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项目完成后,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项目单位对项目实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对照申报批复的建设内容和建设任务进行核查,形成验收核查报告存档备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适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后续项目重要参考依据。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的,除收回全部资金外,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此前,省政府办公厅在《关于加强徽派建筑特色保护与传承工作的意见》中要求实行多元投入。除省财政设立徽派建筑保护专项资金外,相关市县要加大财政投入,结合美好乡村建设、徽派古村落保护等工作,共同推进徽派建筑特色保护与传承;积极拓宽资金来源,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徽派建筑的保护和利用;制定相关政策,对向政府或村集体捐赠、置换徽派古建筑的个人,在宅基地、拆迁安置等方面给予支持。